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16
涉外離婚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涉外離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關系解除,以夫妻雙方國籍不同為標準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雙方均為中國居民,且居住地在國外;(2)一方為中國居民,一方為外籍人士;(3)雙方均為外籍人士。當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以自由選擇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方式,但協議離婚的方式僅可覆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之情形,即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對于協議離婚無法涵蓋的其他情形,男女雙方欲要解除婚姻關系,是否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又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01.涉外離婚案件的級別管轄
原則上,涉外離婚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第4條: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等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02.涉外離婚案件的地域管轄
在司法實踐中,因涉外離婚案件的情形比較復雜,在確定管轄法院時需要考慮夫妻雙方國籍、居住國、婚姻締結地等多重因素。鑒于此,筆者以上述分類為依據分別探討涉外離婚案件中的地域管轄。
1.雙方均為中國居民,且居住地在國外。
(1)雙方一人居住在國外,一人居住在國內的,不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雙方均居住在國外的,首先需要明確雙方是否為定居國外。若并未定居,則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為定居國外,則需進一步區分婚姻締結地。但我國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3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4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一方為中國居民,一方為外籍人士需要訴訟離婚的,原則上應適用“原告就被告”之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但若一方存在居住國外的情形時,則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雙方均為外籍人士的夫妻需要訴訟離婚的,原則上需要具體區分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在中國具有經常居住地,即夫妻雙方或僅被告一方在中國具有經常居住地的,則可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僅原告一方在中國具有經常居住地的,則可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但若在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的外國法院管轄或提出管轄異議時,法院原則上會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532條: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一) 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第49條:一方或雙方在我國有經常居住地的外國人在中國法院起訴離婚的,應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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