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12-20
當事人同時提出主管異議和管轄權異議 如何處理
【案情】
蔡某與李某、錢某于2018年11月簽訂《保育院轉讓合同》,雙方約定蔡某將其位于東湖區的保育院轉讓給李某、錢某,轉讓價格為105萬元,李某、錢某同意于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支付蔡某上述轉讓款,蔡某同意收款后1個月內協助李某、錢某辦理相關轉讓手續。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能解決,一律到本地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后被告李某、錢某未能按期支付轉讓款給蔡某,蔡某遂向李某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案件受理后,蔡某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西湖區并非其經常居住地,其戶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東湖區,本案應由東湖區法院管轄。同時,李某在首次開庭前向法院提出主管異議,認為本案約定了仲裁條款,應當由南昌市仲裁委管轄。
【分歧】
本案中,兩被告分別同時提出主管異議和管轄權異議,法院應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先行審查管轄權異議。雙方雖有仲裁條款,但約定一律到本地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因約定不明導致無效。即便有效,也應當先審查管轄權異議,先確定哪一個法院具有管轄權,再由實際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解決主管問題,即解決糾紛是否應由法院受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先行審查主管異議。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管轄是主管的進一步落實和明確。解決的糾紛是否應由法院受理是個大前提,必須先審查主管異議。如果屬于法院主管,再行具體落實管轄問題,即應該由哪一個法院受理的問題。如果不屬于法院主管,屬于仲裁委管轄,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即可,無須再審查管轄權異議,從而有效推進糾紛的高效、實質化解。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從主管權與管轄權的關系上分析
主管權,主要是指解決民事糾紛問題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民事訴訟中的受案范圍,具體指人民法院、其他國家機關及仲裁機構在解決民事糾紛問題上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權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審判權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主管和管轄有著密切的關系。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和基礎,管轄是主管的進一步落實。一個民事糾紛或者爭議只有在法院主管確定后,才需要明確具體的管轄法院。
二、從主管權與管轄權設置的目的分析
管轄權異議與主管異議雖均為訴訟異議,但二者設置目的迥異。主管問題涉及的是法院對相關爭議有無審判權,是外部關系問題。管轄權異議則是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依法提出該法院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旨在解決法院內部審判工作分工,系內部問題。一旦一方當事人主張主管異議,法院必須審查仲裁約定的效力,在確定仲裁約定無效前提下,法院才能行使主管權,進而確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
三、從主管權與管轄權處理結果和救濟上分析
當事人就人民法院的管轄方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后作出裁定。管轄權異議被裁定駁回后,當事人有權就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被告提出主管異議理由成立時,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無需另行處理;被告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時應當以通知駁回其異議,而不用裁定,只需要通知異議申請人,案件將繼續審理,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權利。
因此,當事人同時提出主管異議和管轄權異議,先行審查主管異議,如果屬于法院主管,再行具體落實管轄問題,即應該由哪一個法院受理的問題。如果不屬于法院主管,屬于仲裁委管轄,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此時無須再審查管轄異議。由此可以有效推進糾紛的高效、實質化解,大大提高訴訟效率,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如果先審查管轄權異議,勢必將訴訟拖入無休止的異議和上訴程序中,最終回頭還要審查主管異議,導致訴訟拖沓冗長,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具體在本案中,雙方約定一律到本地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因原被告住所地均屬南昌市轄區,而南昌市僅有南昌市仲裁委一個仲裁機構。故《保育院轉讓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應認定為南昌市仲裁委。在當事人存在有效仲裁約定,先行審查主管異議,法院可依法駁回原告起訴,排除法院的主管權后,無須再審查管轄異議,從而極大提升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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