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03
我國法律對女職工和未成年有何特殊保護?
根據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保護包括:
(一)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搞懂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四)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五)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七)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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