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03
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還有繼承權嗎?
案情概要:
趙某年輕的時候面積攢了一筆不小的財產,一直存在銀行里,子女們都不知道。趙某起初與兒子共同生活,但兒子不孝順,經常打罵趙某。趙某無奈與女兒一家共同生活,自此趙某之子再也沒有履行過贍養義務,只有女兒盡著做子女的本分。老人去世后,這筆財產留給女兒。兒子知道此事后,便爭搶這筆財產,認為自己也有繼承權。趙某的兒子還有繼承權嗎?
律師說法:
趙某之子不在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規定,虐待、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如果情節極為惡略的,還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趙某之子虐待趙某,不再享有繼承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條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事實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第十三條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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