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07
工傷保險費可以從員工的工資里扣嗎?
案件概要:
張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公司負責為林某辦理工商保險,保險費從林某每個月的工資中扣除。三年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與林某續約。張某要求公司支付給他這三年來相當于被公司所扣除的工傷保險的工資。公司以勞動合同有約為由拒絕。林某的工傷保險,可以從工資中扣除嗎?
律師說法:
公司要返還所扣的張某用于工傷保險的工資。工傷保險是為了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而設立的一種制度,我國相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上工傷保險,且保費應由用人單位繳納。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排除。因此,本案中公司必須退還林某用于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