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07
煤氣罐爆炸傷人,誰負責賠償?
案件概要:
周某和朋友晚上在錢某的火鍋店就餐,突然眼前有紅光閃過,然后聽到“碰”的一聲巨響,他就被熱浪彈開,原來緊挨著周某的煤氣罐發生了爆炸,將周某在內的10余人炸傷。周某等人治療費近萬元,他們是否可以要求錢某賠償?
律師說法:
周某等人可以要求錢某賠償。劉某應當賠償他們的損失。煤氣罐是液化氣體,極其易燃易爆,屬于危險化學品。本案中,鄧某等人的行為并無過錯或重大過失,他們不應當承擔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為受害者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煤氣罐爆炸是因為不可抗力引起的,錢某作為煤氣罐占有人、使用人應當承擔周某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二條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氣和腐蝕品等。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