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07
高空拋物危害大 拋物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高空拋物被稱為“城市毒瘤”,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事件頻頻發生,不僅傷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響大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與此同時,拋物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通過兩個活生生的案例,一起看看高空拋物的危害、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2018年3月1日14時30分許,徐某為發泄內心的郁悶與不快,在某小區單元門口,撿拾地磚一塊,上至該單元7、8樓間樓道窗口處,持磚塊砸向樓下某小學公交車站候車的人群,致在此候車的高某頭部受傷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從高空將磚頭砸向公交車站人群,危及公共場所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致被害人高某死亡,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民事責任
2017年7月31日9時許,被告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和諧園高空拋物,砸傷原告頭部。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原告頭部傷情為輕傷一級。
法院認為,因被告從建筑物高處拋擲物品砸中原告,致使原告受傷,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產生的后續治療費595.69元,原告提供了醫療費發票、病歷本予以證實,被告亦同意賠償。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595.69元。
最新法規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為有效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提出了具體措施,其中明確規定高空拋物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墜物主要有以下三大類:建筑外墻附著物、廣告牌等突然掉落,砸傷行人;高層住戶隨手丟棄物品,致使樓下行人受傷;陽臺花盆、窗戶玻璃等墜落,砸傷他人。
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措施避免高空拋物、墜物傷人的情況。
對易墜落物,如建筑外墻附著物、廣告牌等,要經常進行檢查、緊固,確保其牢固可靠。
居民提高自身的素養,充分認識到高空拋物、墜物的嚴重性、危害性、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加大宣傳。宣傳資料上要告知高空拋物、墜物的嚴重后果,同時附上典型案例,在小區公共宣傳廊或樓道的張貼板上張貼,或者挨戶簽責任狀等。
要杜絕高空拋物、墜物這一嚴重危害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現象,除了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外,更重要的是,靠每個公民的自覺配合,這樣,我們生活的環境才能真正變成適宜人居的美麗、和諧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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