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1-20
坐公共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殘怎么辦?
案例概要:
2015年夏天,李某乘坐某運輸公司經營的公共汽車去探望女友,途中,一輛逆行卡車與該公共汽車相撞,致使多數乘客受傷,李某也未能幸免,造成右腳殘疾。交警部門認定卡車司機負全責,但卡車司機家境貧困無力賠償,李某只好要求運輸公司賠償自己的醫療費和傷殘補助費等費用,但遭拒絕,客運公司認為自己及對乘客盡到了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沒有果錯。李某該找誰賠償呢?
律師說法:
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造成或者旅客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其免責理由,否則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在運輸過程中因車禍致殘,雖然導致其殘疾的直接原因是卡車司機的過錯,客運司機并無過錯,但畢竟客運公司未將其安全送到目的地,已經構成違約。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客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成無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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