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06
企業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辭退勞動者
身在變幻莫測的職場中,單位與勞動者的矛盾頻繁發生,前兩天朋友給我打電話,對我說,他父親在一家企業上班已經快五十年了,還有一兩年就要退休了,本以為可以順順利利退休,卻不想公司卻以各種理由辭退了他父親……
話就聊到這兒,現在我們就來分析一下,我朋友他父親的單位可以辭退他父親嗎?這樣做合理嗎?
律師說法:
答案是用人單位不能辭退他父親。這是對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條款。老人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與年輕人一樣的競爭壓力,但就其自身條件而言,老年人有著太過明顯的劣勢。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條例。本案中,他父親作為老職工,如果被辭退,再就業的可能性不大,其社會保險以及基本生活來源無法保障,劉某的生活就會陷入困境,對此,法律規定,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他父親已經在所在的工作單位已經從業五十年了,而且據法定退休年齡還有兩三年,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不能被辭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具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