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10
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怎么辦?
案情概要:
錢某欠劉某貨款30萬元,約定2010年10月1日前償還。2010年8月,錢某將自己名下的商品房無償轉讓給自己的外甥秦某,并簽訂了書面的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2010年10月,當劉某向錢某所要貨款時,錢某以沒錢為由不肯償還。此時劉某得知錢某將房屋贈與秦某之事,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錢某對秦某的贈與。劉某的請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律師說法:
本案所涉及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問題。劉某的請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謂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為躲避債務而放棄到期債務按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傷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權利。一般而言,債務人因放棄到期債權,將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導致債務人不能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撤銷權。本案中,可以認定錢某將房產贈與秦某的行為是為了逃避到期債務的無效民事行為。依法應予以撤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的形式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形式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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