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10
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撞上行人造成他人損害,可以要求行人承擔責嗎?
案情概要:
樊某駕駛一輛小型貨車到某廠送貨,突然從一個小胡同里沖出來兩個大腦的小男孩,樊某來不及停車,只有將方向盤向右轉向。不料居民胡某在道旁曬被子,當時在被子后面,被樊某的汽車撞倒并造成輕傷。樊某將胡某撞傷,可以要求兩個男孩的家長承擔責任嗎?
律師說法:
樊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對于胡某的人身損害,可以要求兩個小男孩的家長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樊某在路上正常行駛,為了不撞倒突然沖出來的兩個小男孩而將汽車轉向,誤將在被子后面的胡某撞上,樊某的行為是緊急避險。對于胡某的傷害可以要求引起險情的兩個小男孩的家長進行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人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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