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2-28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強調要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對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實現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對確保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作用。疫情期間應急物資緊缺,多地法院創新破產審判新思路,積極恢復債務人營業,既實現了企業拯救又緩解了應急物資的短缺。
一、債務人“破產不停產”立法分析
我國現行立法關于債務人“破產不停產”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的繼續營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后破產管理人可以決定債務人繼續營業。并且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有權決定債務人繼續營業。立法允許債務人在一定條件下繼續營業,對盤活債務人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最大限度保護了債權人、債務人利益。
二是進入重整程序后的繼續營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賦予債務人及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債務人重整申請權,為最大限度地挽救企業,并賦予債務人及其大股東清算轉重整程序申請權。為了確保企業繼續營業,促進重整的成功,破產法第七十五條對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進行了限制,并且允許債務人為了營業借款而提供擔保,同時在第七十六條對權利人取回權,第七十七條對債務人出資人的投資收益分配請求權進行了限制。該規定有效貫徹了破產法“債務人拯救主義”理念,避免了債務人破產清算,實現了私權保護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二、疫情期間債務人“破產不停產”完善建議
疫情期間債務人繼續營業涉及利益主體眾多、問題復雜,確保債務人繼續營業應轉變破產審判理念,需要人民法院、政府部門、破產管理人等協同努力。
第一,轉變破產審判理念。破產制度設計之處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實現全體債權人的債權公平清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自由主義逐漸向國家干預主義模式過渡,“企業拯救主義”逐漸成為破產法改革的趨勢,破產法立法目的逐漸從債權人本位向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平衡本位再到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利益并重本位轉變。我國1986年破產法(試行)并未對債務人繼續營業進行規定,雖然規定了整頓制度,但其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無法滿足拯救企業再生之需。2006年破產法貫徹“企業拯救主義”立法理念,對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是否繼續營業進行了規定,并在第八章規定了重整制度。疫情期間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積極貫徹“企業拯救主義”理念、倡導“破產不停產”新思維,在注重債權人利益保障的同時注重實現社會整體利益,調動好、配置好、協同好債務人資源,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債務人資源重新配置、企業再生,最大限度釋放破產審判價值,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拯救中的支撐作用,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建立和完善府院聯動機制。疫情期間債務人恢復營業是一項社會外部性極強的工作,除要依照破產法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還需政府解決的與債務人恢復營業相關的問題,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生產、供應工作,這就決定了債務人恢復營業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支持。具體措施如下:一是明確參與主體,落實責任人。鑒于疫情防治特殊性,府院聯動應當由法院、衛生管理部門、疾控中心、發改委、工信部門、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商務部門等部門參與。并要求各部門指定1至2名負責人作為具體事務的執行聯系人,由法院分管院領導擔任總負責人,負責處理協調具體事務。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府院聯動信息共享平臺;人民法院應及時傳遞破產審判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經營范圍、債務情況、資產情況、營業情況等信息;政府部門應及時傳遞疫情應急物資、專項資金、疫情防控政策等信息。此外,人民法院應加強典型案例的解讀匯編,總結經驗做法,傳遞至各部門學習。三是建立緊急聯席會議制度。應急物資緊缺需要債務人快速復產營業,需要法院、政府、管理人等協同發力。緊急聯席會議除應由法院、政府部門參與外,還應邀請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代表等一同參與。緊急聯席會議應著重協調各方利益,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利益,充分論證債務人恢復營業的可行性,并著力解決債務人恢復營業存在的障礙。
第三,增強破產管理人社會責任感,提高業務能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在突發傳染病疫情防控時期,生產應急物資的企業有義務配合政府抗擊疫情。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其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全部交由破產管理人接管,在疫情暴發時,管理人應依照破產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積極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治救援工作,提高社會責任感。此外,破產管理人應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全面、準確掌握債務人資產狀態、生產經營條件,時刻關注政府疫情防治政策措施及動態。在提高自身專業水平的同時提高對市場的敏銳度,積極發掘市場需求,提高債務人資源與社會資源的整合能力。綜合衡量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利益,在疫情特殊時期,在確保不損害債權人整體利益的情況下,快速、科學起草債務人營業計劃,發揮資源優勢積極尋找債務人的投資人、合作伙伴,積極促進債務人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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