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4-01
淺談質量不合格疫情防護用具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大家紛紛購買口罩、護目鏡等疫情防護用具以抵抗新型冠狀病毒的侵襲。由于需求量巨大,市場很快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人們恐慌的心理,為了一己私利,生產假冒疫情防護用品,有些甚至流入了一線醫院的物資中。該行為有可能導致使用者感染新冠肺炎,并由此造成疫情防護用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參與者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一、產品生產者的侵權責任
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根據上述規定,產品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生產者只有在能夠證明產品具有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時,才能夠免除責任。口罩、護目鏡等防護用具在生產時是否符合標準,生產者應當是明知的。一旦這些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投入市場,導致使用者感染新冠肺炎,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產品銷售者的侵權責任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市場供求關系以及線上、線下多種銷售渠道的存在,防護用具的銷售者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藥店
藥店作為醫療用品的銷售者需要一定的資質,其對供貨者的資質具有審查的義務,應當保證其所出售的醫療防護用具來源的合法性及正當性。從藥店直接出售的防護用具不合格導致的感染問題,藥店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被侵權者有權要求藥店賠償損失。藥店賠償后,可以向其供貨者進行追償。
2、電商
疫情期間,因藥店的口罩等物資很快被賣空,人們開始從淘寶、京東等網上購物平臺搶購防護用具。目前網絡平臺銷售的口罩主要分為作為普通商品管理的普通口罩,以及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醫用口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用口罩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醫用口罩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由于疫情剛剛爆發時平臺管理并沒有及時跟上,很多店鋪出售的口罩等防護用具來源不明,或在未取得銷售資質的情況下出售醫用口罩,或用普通口罩假冒醫用口罩進行售賣。使用者因購買不合格的防護用具或錯信店鋪的虛假宣傳導致感染肺炎,店鋪所有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電商平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店鋪存在上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店鋪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
隨著微信的廣泛使用,很多個人利用微信群及朋友圈售賣物品。目前有關“微商”群體的法律規定相對來說還是空白,但是作為個人,其銷售相關防護用具是不能取得相關資質的。因此,消費者對該渠道購買的防護用具應當慎之又慎。個人無論是通過什么方式向其他人銷售防護用具,一旦其銷售了不合格的防護用具導致使用者感染,都應承擔侵權責任,并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三、產品消費者的侵權責任
消費者一般是產品的使用者,不存在侵權責任。但是由于特殊防控期間,很多消費者購買防護用具后捐獻給疫區人民、一線醫院或幫助無法出門的人們代為購買防護用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贈與人或者代購人也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1、贈與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贈與人明知疫情防護用具可能是三無產品、假冒偽劣產品仍贈與受贈人或者在贈與時保證贈與的產品系合格的防疫產品,因贈與的防疫用具不合格導致了受贈人感染了新冠肺炎,贈與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代為購買人
如果代購人在購買時賺取了差價,則適用產品銷售者的侵權責任。如果代購是無償的,可以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償代購人在代購時,沒有核實銷售者的銷售資質,收到防疫用具后不查看產品合格證等資質證書,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重大的疏忽,導致他人感染了新冠肺炎,則應根據代購人的過錯程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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