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4-08
個人微信、支付寶賬戶里有三十萬金額、投資入股他人生意卻不履行法院判決,4月1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告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情回顧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戴某償還債權人馮某2600萬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1月1日,法院判令被告潘某對其丈夫戴某的上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2018年1月2日,馮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于同日立案執行,并于2018年1月8日向被告潘某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申報令。
違規操作一:
本該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的被告潘某非但沒有履行償還債務,反而以其女兒的名義出資10萬元入股杭州某養生店,占股25%,對此,其沒有向法院申報,故意隱匿財產,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違規操作二:
不僅如此,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內,被告潘某從其實際控制使用的個人微信賬戶和支付寶賬戶中分別累計支出人民幣31萬余元和2.5萬余元,支取的款項均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做生意太難了!”法庭上,被告潘某辯解認為上千萬元的債務主要是其丈夫欠下的,自己只是承擔了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潘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故判處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你必須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不管做生意有多難,做人必須要講誠信,人無信不立,業無信則不興!”法官對被告潘某進行了法庭教育,被告潘某表示后悔不已,并接受法院的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簡言之,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可以構成犯罪!
北京匯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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