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7-31
問題1:風險代理法律服務合同中”若甲方擅自撤回起訴,或私下和解,視為涉案總標的已全部追回,甲方應承擔一切責任,并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代理費”這一條款無效?
問題2:風險代理法律服務合同中,對于甲方擅自解約,私自撤回起訴,私下和解,如何約定甲方的責任才是有效的?
裁判規則
1、在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中,委托人自身的權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權的基礎,代理人應當依照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和權限,忠實、勤勉地為委托人服務。
2、訴訟中是否和解、調解、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上述第十條的約定實質上是對委托人權利形成了限制,與委托代理合同應有的目的、性質不符,認定該條款無效正確。
案例索引:(2012)民再申字第216號
最高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在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中,委托人自身的權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權的基礎,代理人應當依照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和權限,忠實、勤勉地為委托人服務。長城石辦與原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全風險代理協議》約定,原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指派本所律師作為長城石辦案件代理人,其中第十條約定“如甲方(長城石辦)中途終止合同,或未經乙方(原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同意撤回起訴,或私下與欠款責任方和解,視為總涉案標的已全部追回,甲方應承擔一切責任,并按合同第八條規定全額支付代理費”。訴訟中是否和解、調解、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上述第十條的約定實質上是對委托人權利形成了限制,與委托代理合同應有的目的、性質不符,二審判決認定該條款無效正確。二審判決考慮到代理人付出了一定勞動,仍然判決長城石辦支付代理費84萬元,已經保護了代理人的基本權利。賀少林關于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賀少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賀少林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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