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7-22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遼民申213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營口金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營口市鲅魚圈區蘆屯鎮范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帥,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宮曉丹,遼寧宮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鄭賢明,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漢族,現住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
再審申請人營口金谷物流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鄭賢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8民終9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營口金谷物流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款“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法定事由。請求1、依法在原一審判決判項內容基礎上,增判支持申請再審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支付律師費五萬元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一審判決在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中均支持了申請人主張的律師費5萬元的訴請,但在判決數額中遺漏了申請再審人“律師費五萬元”的訴訟請求。在申請人發現己超過上訴期,在二審審理中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沒有支持,因此申請再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五)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之規定,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是兩審終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視為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在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情形下,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營口金谷物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訴,應認定其同意一審判決無錯誤或未損害其合法權益,對生效判決不享有再審利益。營口金谷物流有限公司現提出申請再審與其訴訟行為相悖,對其再審申請應予駁回。
綜上,營口金谷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營口金谷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燕 妮
審 判 員 羅建華
審 判 員 王建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曉曦
書 記 員 楊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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