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0-08-03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王某某經人介紹到鐘某某經營的“遼大旅漁1039號”漁船上擔任普通船員,雙方口頭約定工作時間自2018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工資為5萬元。2019年1月1日,漁船靠港,王某某在船上繼續工作至1月6日。工作期間,王某某請假11天,實際工作125天。鐘某某通過微信轉賬、銀行轉賬及現金方式實際給付28000元。另,王某貴系鐘某某岳父,負責船員和船舶的日常管理。
大連海事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對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王某貴主張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為4萬元,王某某主張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為5萬元,并聲稱因其已在鐘某某經營的漁船工作過一年,考慮到工作崗位熟悉,故雙方口頭商定的工資標準已低于同時期市場平均標準,王某貴所述工資標準則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標準。
二、裁判結果
王某某與鐘某某雖未簽訂書面船員勞務合同,但王某某已上船工作,鐘某某也在王某某工作期間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資,故雙方之間存在船員勞務合同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本案中,王某某已完成船員勞務工作,鐘某某應及時全面履行工資給付義務,其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對王某某提出的給付拖欠工資主張,大連海事法院予以支持,并判決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王某某工資20076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目前,規模較小的船公司或個體船東在船員用工方面不規范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雙方對工資僅有口頭約定,或約定不明甚至未做約定的情況時常出現。無論是運輸作業,還是漁船作業,在一定時期內,不同工種、不同級別的船員工資通常存在一個市場行情,有些信息平臺定期發布相關的工資標準。在可以確定船員在一定時期內為船舶所有人提供了勞動或勞務的前提下,可根據船員的工種和級別,依據同時期的市場工資標準,確定船員應獲得的工資數額。當事人之間對船員工資的標準未做書面約定并發生爭議的,船員主張以不低于同時期市場平均標準確定工資標準,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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