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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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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1-02-08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工作 依法嚴懲證券、期貨犯罪的通知》。其中7件2017年以來人民法院審結的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1件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3件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這些案例從多個角度表明了人民法院對證券、期貨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和立場,體現了人民法院以實際行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的責任和擔當。


  人民法院依法懲處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1.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等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詐發行股票,數額巨大;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利益
  2.唐漢博等操縱證券市場案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
  3.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
  ——非法利用技術優勢操縱期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
  4.周文偉內幕交易案
  ——證券交易所人員從事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5.顧立安內幕交易案
  ——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從事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6.陳海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情節特別嚴重
  7.齊蕾、喬衛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案例一  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等

  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欺詐發行股票,數額巨大;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利益

  一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證監會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并處以人民幣八百三十二萬元罰款。
  被告人溫德乙,男,漢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電氣公司董事長。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人民幣八百九十二萬元罰款。
  被告人劉明勝,男,漢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電氣公司財務總監。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人民幣六十萬元罰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提出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因持續盈利能力不符合條件而被證監會駁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溫德乙、劉明勝合謀決定采取虛減應收賬款、少計提壞賬準備等手段,虛構有關財務數據,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定期財務報告中載入重大虛假內容。2014年1月3日,證監會核準欣泰電氣公司在創業板上市。隨后欣泰電氣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亦載入了具有重大虛假內容的財務報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電氣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掛牌上市,首次以每股發行價16.31元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1577.8萬股,共募集資金2.57億元。
  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溫德乙、劉明勝繼續沿用前述手段進行財務造假,向公眾披露了具有重大虛假內容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欣泰電氣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銷商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賠付1萬余名投資人的損失共計2.36億余元。
  二  裁判結果
  本案由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被告人溫德乙、劉明勝的行為均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告人溫德乙、劉明勝的行為還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溫德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劉明勝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八百三十二萬元(已繳納);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溫德乙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明勝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履行)。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請上市前后連續財務造假而受到刑事處罰并被依法強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國正在推進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注冊制。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事關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挑戰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必須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本案的正確處理,充分體現了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決心,對當前從嚴懲處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欺詐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條文進行修改,進一步加大對這兩類犯罪的懲罰力度,為注冊制改革行穩致遠,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二
  唐漢博等操縱證券市場案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漢博,男,漢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唐園子,男,漢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唐淵琦,男,漢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唐漢博伙同被告人唐園子、唐淵琦,利用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其間,先后利用控制賬戶組大額撤回申報買入“華資實業”“京投銀泰”股票,撤回買入量分別占各股票當日總申報買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額為0.9億余元至3.5億余元;撤回申報賣出“銀基發展”股票,撤回賣出量占該股票當日總申報賣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額1.1億余元,并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81.21萬余元。唐淵琦在明知唐漢博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情況下,仍接受唐漢博的安排多次從事涉案股票交易。案發后,唐漢博、唐園子、唐淵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一審期間,唐漢博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二  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漢博、唐園子、唐淵琦的行為均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其中:唐漢博、唐園子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唐淵琦屬于“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唐漢博系主犯,唐園子、唐淵琦系從犯。唐漢博、唐園子、唐淵琦均具有自首情節,唐漢博具有立功表現。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漢博、唐園子減輕處罰;對唐淵琦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據此,依法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漢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唐園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唐淵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的典型案例。“恍騙交易操縱”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恍騙交易操縱”屬于“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并明確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被告人唐漢博、唐園子利用控制賬戶組,共同實施“恍騙交易操縱”,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本案的正確處理,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


  案例三
  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
  ——非法利用技術優勢操縱期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世頓公司)。
  被告人金文獻,男,漢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原系華鑫期貨有限公司技術總監。
  被告人高燕,女,漢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原系伊世頓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人梁澤中(美國國籍),男,1971年7月5日出生,原系伊世頓公司業務拓展經理。
  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過被告人金文獻在華鑫期貨有限公司開設期貨賬戶。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間,伊世頓公司為逃避證券期貨監管,通過被告人高燕、金文獻介紹,以租借或者收購方式,實際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個法人期貨賬戶,與伊世頓公司自有賬戶組成賬戶組,采用高頻程序化交易方式從事股指期貨合約交易。其間,伊世頓公司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戶組、大量賬戶從事高頻程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的監管措施,從而取得不正當交易優勢;還伙同金文獻等人,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直接進行交易,從而非法取得額外交易速度優勢。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間,伊世頓公司及被告人高燕、梁澤中伙同金文獻,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交易中證5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滬深300股指期貨主力合約合計377.44萬手,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3.893億余元。
  被告人金文獻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華鑫期貨有限公司資金1348萬余元。
  二  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被告人高燕、梁澤中、金文獻的行為均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金文獻的行為還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伊世頓公司能認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高燕、梁澤中具有自首情節,能認罪悔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金文獻兩罪均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分別減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億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億八千九百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高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梁澤中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被告人金文獻以操縱期貨市場罪、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型操縱期貨市場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釋對本案中操縱方法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被告人金文獻等人違反有關規定,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戶組、大量賬戶從事高頻程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對風險控制的監管措施,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操縱股指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其行為符合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伊世頓公司的操縱行為嚴重破壞了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則,與刑法規定的連續交易、自買自賣等操縱行為的本質相同,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本案的正確處理,既符合刑法規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四
  周文偉內幕交易案
  ——證券交易所人員從事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文偉,男,漢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原系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副總監。
  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周文偉利用其擔任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總監助理的職務便利,使用自己的工作賬號和密碼進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系統》,瀏覽并獲取上市公司提交審核的有關業績增長、分紅、重大合同等利好信息后,用辦公室外網電腦,登錄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并買入相關股票15只,買入總金額共計852萬余元,賣出總金額871萬余元,非法獲利17萬余元。
  二  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文偉利用其職務便利,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于次日信息公告披露后賣出該證券,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周文偉案發后坦白罪行,積極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以內幕交易罪判處周文偉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  典型意義

  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交易原則,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利益。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案被告人周文偉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特別巨大,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本案的正確處理,體現了從嚴懲處的精神,對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人員從事內幕交易違法犯罪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顧立安內幕交易案
  ——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從事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顧立安,男,漢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原系江蘇天騰文廣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北京慧聰國際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聰網)的法定代表人郭江(另案處理)與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鋼聯)董事長朱軍紅就上海鋼聯收購北京知行銳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行銳景)有關“中關村在線”網站優質資產進行商議并達成初步意向,后又進行了多次磋商。2016年2月25日,上海鋼聯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同年4月27日,上海鋼聯發布公告,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知行銳景100%股權。郭江作為上述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于2015年底至2016年1月初,將“上海鋼聯擬收購慧聰網優質資產”等內幕信息泄露給被告人顧立安。2016年1月至2月,顧立安通過潘冬梅證券賬戶買入上海鋼聯股票18余萬股,成交金額766萬余元,股票賣出后非法獲利126萬余元。
  二  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立安作為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考慮顧立安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據此,依法以內幕交易罪判處被告人顧立安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是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的范圍,并明確了內幕交易“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本案中,顧立安作為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后,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證券交易成交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均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本案的正確處理,充分體現了從嚴懲處的精神,警示廣大股民從中汲取教訓,千萬不要打探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


  案例六

  陳海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情節特別嚴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海嘯,男,漢族,1971年5月6日出生,原系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
  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源電器)進行重組事宜。2014年4月1日東源電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東源電器公告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并復牌。薛榮年(時任金通智匯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另案處理)系東源電器重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陳海嘯多次聯絡、接觸薛榮年,并使用本人證券賬戶共買入東源電器股票1022萬余股,成交金額6919萬余元。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陳海嘯將東源電器股票全部拋售,非法獲利1.03億余元。在前述東源電器重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還將該信息泄露給同事明進、石勇,明進買入東源電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賣出,虧損2983.26元;石勇買入東源電器247100股,成交金額167萬余元,在股票復牌后賣出,非法獲利276萬余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安徽巢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巢東股份)進行重組事宜。薛榮年為巢東股份重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陳海嘯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請薛榮年等人時,獲知巢東股份和浙江顧家家居合作的內幕信息,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買入巢東股份239萬余股,成交金額2673萬余元。2014年9月29日,巢東股份股票停牌。2015年2月6日巢東股份復牌,陳海嘯于復牌當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將巢東股份股票全部賣出,虧損4萬余元。在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將該信息泄露給明進、石勇,明進買入巢東股份8萬余股,成交金額99萬余元,在股票復牌后賣出,非法獲利208萬余元;石勇買入巢東股份11萬股,成交金額121萬余元,在股票復牌后賣出,非法獲利214萬余元。
  二  裁判結果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海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其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陳海嘯還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其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據此,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海嘯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5億元。
  三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典型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獲取證券、期貨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三類:一是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二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獲取內幕信息的;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并獲取內幕信息的。本案中,被告人陳海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積極聯系、接觸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并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案例七
  齊蕾、喬衛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齊蕾,女,漢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原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兼證券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
  被告人喬衛平(被告人齊蕾的丈夫),漢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原系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證券營業部督導。
  2009年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齊蕾在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利用其負責東方證券自營的11001和11002資金賬戶管理和股票投資決策的職務便利,掌握了上述賬戶股票投資決策、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伙同被告人喬衛平利用控制的證券賬戶,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齊蕾管理的東方證券上述自營資金賬戶買賣“永新股份”“三愛富”“金地集團”等相同股票197只,成交金額累計達6.35億余元,非法獲利累計1657萬余元。
  二  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蕾、喬衛平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齊蕾系主犯,喬衛平系從犯。齊蕾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喬衛平系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法以利用未公開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齊蕾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六十萬四千八百五十四元七角八分;判處被告人喬衛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九十七萬三千五百零九元一角九分。
  三  典型意義
  本案系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俗稱“老鼠倉”)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在我國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某些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金融機構股票投資等未公開信息,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或者告知其親屬、朋友、關系戶,先于、同期于或者稍晚于公司賬戶交易,然后用客戶資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賣出獲得巨額非法利益,不僅對其任職單位的財產利益造成損害,而且嚴重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對資產管理和基金、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負面影響,社會危害性日益凸顯,應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本案審理期間,上述司法解釋尚未施行。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犯罪事實和刑法規定,認定被告人齊蕾、喬衛平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并依法作出判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從嚴懲處“老鼠倉”犯罪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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