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1-06-25
信用卡的復利、利息、費用、違約金可以“不付了”
作者:北京匯都律師事務所金融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根據這個規定,以后銀行給你簽的密密麻麻小字的糊涂合同,并依據這個合同追要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我們可以說不,依法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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