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37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蜂巢(武漢)微系統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神墩五路**多肽工業園(華工浩遠孵化園)26547。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鳳,湖北乾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杰,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世銀,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路得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六路**南山光谷自貿港****房
法定代表人:陶俊杰,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曉敏,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藍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六路**南山光谷自貿港****v>
法定代表人:陶振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小倩,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杰,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童先娥,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世銀,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蜂巢(武漢)微系統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蜂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杰、武漢路得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得先公司)、武漢藍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星公司)、童先娥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10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審理過程中,蜂巢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張杰、路得先公司、藍星公司、童先娥均同意蜂巢公司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蜂巢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已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10090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蜂巢(武漢)微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蜂巢(武漢)微系統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蜂巢(武漢)微系統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