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8 09:35:1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閻巍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以來,保護訴權、擴大受案范圍始終是行政訴訟發展的一個主要方向。極低的訴訟費用,特別是2015年以來立案登記制的施行,使行政案件呈現出井噴式的增長,一躍成為各級法院受理案件的重頭。以筆者所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為例,行政再審審查案件的收、結案數占比始終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為此,筆者所在團隊將訴前化解、繁簡分流、審判前移等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綜合運用,于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26日開展了簡易行政案件訴前化解與快速審理機制的試行工作。實踐證明,該機制能夠有效壓縮行政案件“水分”,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行政案件程序空轉與案件數量高位運行并存的困局,提高審判質效。
一、基本理念及框架
面對不斷增加的案件數量,以往人們更多關注的是訴權的有無,并以治理濫訴為抓手,試圖通過消滅訴權的方式來遏制行政案件不斷上漲的數量。但常常被忽視的是,在“有訴權”和“無訴權”之間,事實上還存在一個“有訴權但無實質爭議”或“有訴權但無有價值爭議”的中間地帶。面對司法資源日趨緊張的壓力,對上述問題關注的缺失,很容易導致保護訴權與治理濫訴之間形成的巨大張力:要么籠統地以濫訴為由將之拒之門外,否定訴權;要么疲于應對,無意義地投入大量的司法資源。對此,我們認為,在目前立法層面尚未構建妨訴抗辯等相應制度的情況下,應當將審判重心前移,在立案審查階段充分發揮專業法官對案件有無形成實質爭議或有價值爭議的判斷作用,并在此基礎上構筑訴權化解與繁簡分流機制,從而達到壓縮行政案件“水分”,破解行政案件程序空轉難題,提高行政審判效率。
以上述理念為出發點,我們在簡易行政案件訴前化解與快速審理機制的試行工作中,創造了“三同步”的工作機制:
1.化解與分流同步。在立案接談階段,由行政審判團隊主審法官或法官助理負責了解、詢問案情,并在此基礎上就已經原審法院審理明確無爭議的法律問題,有針對性地對再審申請人進行釋法說理,告知其繼續再審已無實際意義。如當事人服判息訴,則制作接談筆錄,明確“不再申請再審”,由當事人簽字、按手印;如當事人堅持申請再審,或經接談發現案件確有可能存在問題,則在了解基本案情和當事人實質訴求的基礎上,結合審判經驗對案件難易進行預判,提出是否適用快速審理程序的建議。
2.立案與辦案同步。對于經審查符合立案和快速辦理條件的案件,由一并參與接訪的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按規定接收材料,審查立案,確保做到程序上“立審分離”;與此同時,負責接談的行政審判團隊主審法官或助理,開始以案件審理為目的,將接談轉為詢問,就案件辦理中的關鍵事實和當事人的實質訴求加以明確和固定,并制作詢問筆錄,由當事人簽字、按手印,接談后兩日內即開始草擬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
3.評議與核查同步。進行接談的主審法官或法官助理完成裁判文書擬稿后,由案件所在團隊的主審法官及時提請合議庭定期集中評議,由合議庭對案件實體處理以及是否應當轉為普通程序等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對裁判文書進行核查、校對。在這一過程,我們采取由廉政監察員不定期列席合議的方式對案件審查進行監督,防止出現案件評議流于形式以及復雜案件簡單化處理的情況。
此外,為提高簡易案件辦理效率,我們經有關部門同意,對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進行了如下簡化:對于審理報告,保留傳統審理報告中的當事人信息、再審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承辦人處理意見部分等最終裁判文書須使用的實質性信息。將占傳統審理報告主要篇幅的原審裁判情況簡單記錄為“參見原審裁判文書”,使辦案人員從繁雜的文字工作中解脫出來;對于必須保留的再審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承辦人處理意見部分,我們著眼于裁判文書的撰寫,在原審法院對于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無異議,且當事人的訴請亦無實質性變化和有效新證據支持的情況下,簡要概括再審申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并在裁判理由部分簡要論述裁判的法律依據和法律適用意見,不長篇大論。在裁判文書撰寫時,上述內容可直接引用,避免了重復勞動。
二、案件特點及規律
1.勸息類案件的特點與規律
在試行階段勸息的14件案件中,涉及房屋強制拆除行為類5件、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類4件、土地行政登記類2件、集體土地征收類1件、其他行政行為2件。其中12件屬于原審裁定駁回起訴案件,再審申請人起訴被駁回的理由主要是:重復起訴、明顯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超過起訴期限、不符合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件、起訴缺乏事實根據、與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以及因未到庭參加訴訟而視為撤訴;2件為原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類案件,再審申請人敗訴的原因有:未按照規定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直接要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給付、對宅基地無權處分導致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確認無效。
在上述勸息的案件中,再審申請人明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釋法說理清楚明確,不就該案申請再審的占80%,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再審申請人對原審裁判的理解有偏差,或者看不懂裁判理由,經接談人員釋明后,認可了原審裁判;二是申請再審的事項對再審申請人權利救濟無實際意義,申請再審只會導致程序空轉,經接談人員釋明后,再審申請人表示不申請再審;三是再審申請人應當通過其他途徑救濟權利,經接談人員釋明后其接受相關意見,表示就本案不申請再審。此外,在勸息的案件中,另有20%的人員表示初步接受接談人員的意見,本次不再申請再審。此類案件多為當事人選擇救濟路徑錯誤,應當通過其他途徑救濟自身權利的情形。對此,經過釋明,當事人愿意按照接談人員釋明的正確途徑嘗試,但表示若不能得到滿意的救濟結果,不排除申請再審的可能。
2.快速審理類案件的特點與規律
對無法勸息,且經審查適合通過快速審理程序辦理的案件,根據工作流程,案件進入快速辦理環節。此類案件包括負責接談工作的主審法官或助理經接談了解案情后,擬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下列案件:1.原審適用裁定不予立案、駁回起訴,或案情較為簡單,事實比較清楚的常規判決類案件;2.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一致,主要事實基本清楚,再審申請沒有提出新的證據;3.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基本一致。截至試行結束,此類案件共有59件,已全部審結。從內容上看,該部分案件仍以房屋強制拆除、拆遷安置補償、土地行政登記、集體土地征收類案件為主,再審申請人敗訴的理由也主要是存在重復起訴、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缺乏事實根據以及與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等情形。
三、工作成效
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簡易行政案件訴前化解與快速審理小組共接談當事人42人次,勸息15件,勸息率為35.7%。無法勸息而按照快速審理程序受理的案件61件,除2件轉為普通程序外,其余案件已全部審結。試行過程中,該機制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好評。為感謝接談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再審申請人王新民老兩口表示:“老百姓沒錢,不能給你們什么,但我要親筆寫一封表揚信:感謝對我的案件進行詳細的釋法說理,你們把困難留給自己,把方便留給群眾。讓我們感受到了家門口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溫暖。”來自山西的全國人大代表劉正在四巡召開的特約監督員座談會上表示,這項工作在山西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影響,并當場宣讀了在朋友圈中流傳的一首詩:“一片薄紙托民心,份量堪比萬桶金。守住砝碼公道在,百姓說好方是真。”此外,還有很多律師主動來到第九接談室,希望將自己代理的案件交由該機制處理。總體來看,該機制實現了以下效果:
1.減少案件總量,提高審判效率。從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26日,第四巡回法庭共受理行政案件283件,納入快速審理程序的59件,勸息14件,總占比25.7%。需要說明的是,這僅是由一個審判團隊,在每周一、三兩天進行接談工作的情況下實現的。如果行政審判團隊全員參加,實現一周五天全面覆蓋,上述數據和比率應該會有較大幅度提升,從而能夠有效實現減少案件總量,提高審判效率的目的和效果。
2.指明救濟途徑,減輕當事人訴累。行政案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數量占比較大,已經是不爭的事實。這一事實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雖然經過多次審理,或是行政爭議沒有得到真正化解,或是法律和事實問題已經非常明確,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的意義不大。而當事人堅持申請再審的主要原因之一,往往是其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律知識的匱乏,而通過接談人員的解釋說明,可以為當事人彌補上述短板,指明正確的救濟途徑,使其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減少不必要的訴累,讓當事人感受到“人民法院為人民”的誠意。
3.息訴罷訪,化解矛盾。通過接談我們發現,當事人在長期無意義的訴訟過程中,往往對行政機關乃至人民法院積攢了較大的怨氣,但限于裁判文書的“文來文往”,當事人的疑惑和怨氣無處宣泄,長此以往,對黨和國家的威信,對社會的穩定,對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都造成了極大損害。而經過接談人員耐心傾聽、分析、解釋和指導,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化解矛盾、消散怨氣。很多當事人表示,經過接談,雖然知道自己的案件不會勝訴,但對接談人員的說理感到服氣,對接談人員的耐心表示感謝。
4.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質效。接談人員的勸息和辦案人員對簡易案件的快速審理,彌補了訴權保護和治理濫訴之間的空白地帶,使得相當一部分審理價值不高的行政案件能夠在不否定當事人訴權的前提下,通過簡易程序得以快速處理,使主審法官和其他辦案人員能夠集中精力處理具有實質性爭議的行政案件,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由于接談工作使得辦案人員與當事人能夠直接接觸,全面掌握案件情況,充分了解當事人實質訴求,這就使簡易案件的辦理“簡約而不簡單”,簡易案件的處理甚至比普通案件更接地氣,更有底氣,更有針對性,從而提高了審判質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要做好行政案件再審審查過程中的訴調對接與繁簡分流,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1.科學人員配置。根據一個多月的試點工作情況,我們發現科學的人員配置對于接談工作至關重要。從試點經驗來看,一個接談勸訪團隊至少要有三名成員:一名有一定辦案經驗的法官或法官助理,負責接談勸息和后期裁判文書的草擬;一名訴訟服務人員,輔助接談勸息,在勸息不能的情況下,負責審核再審申請材料,及時將材料轉至立案部門予以立案;一名記錄人員,負責詢問筆錄的記錄、審理報告的草擬等輔助工作。
2.擴大案件適用范圍。從試點情況看,案件的適用范圍可進一步擴大。目前,快速審理案件的適用范圍以裁定類案件為主,但實踐證明,訴前化解與快速審理程序不僅僅能夠實現對簡易案件的快速處理,還具有讓審判人員掌握第一手案件資料和當事人情況的重要作用,因此,對于一些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一、二審法院處理意見一致,適用法律法規無明顯不當的案件,也可視情況納入訴前化解與快速審理程序進行處理,具體由接談小組和團隊主審法官酌情掌握。
3.加強人員培訓。訴前化解與快速審理工作對人員素質要求較高,因此進行此項工作的人員應當進行一定形式的培訓,明確該機制的目的、適用的案件類型、工作方式方法、接談技能技巧等。在工作過程中,可由主審法官或者接談經驗豐富的人員進行示范傳授,并定期對接談勸息工作取得的經驗進行總結,以指導后續工作。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