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3-18
最近看到了這樣一則新聞:2003年魏女士花16萬買下了內蒙古赤峰市的一處房產,和賣家劉女士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到了2018年,為了配合當地城市規劃,這處房產所在區域將被拆遷,按照房屋價值預估,魏女士將得到419萬的拆遷賠償款。這時當初的賣家劉女士出現了,認為他們有權得到拆遷款的一部分,并將魏女士起訴到法院。而法院判決當時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是怎么回事呢?
(圖片來源于網絡)
匯都律師說
我國《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但是也規定不得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本案中,魏女士是城鎮戶口居民,賣家劉女士是農村戶口,而買賣的這處房產正是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依據現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魏女士和劉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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