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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5-20
一、簡要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孫某以34000元的價格,將自己從網絡購買、互換得到的4萬余條含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的個人信息,通過微信、QQ等方式販賣給案外人劉某。案外人劉某在獲取相關信息后用于虛假的外匯業務推廣。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孫某未經他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公然非法買賣、提供個人信息,造成4萬余條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使用,嚴重侵害社會眾多不特定主體的個人信息權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據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二、裁判結果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被告孫某在未取得眾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況下,非法獲取不特定主體個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載在不特定社會主體個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決孫某按照侵權行為所獲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損害賠償款34000元,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民法典實施后首例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準確把握民法典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維護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個人信息安全,明確大規模侵害個人信息行為構成對公共信息安全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彰顯司法保障個人信息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