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6-02
在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情況下,“準房主”將房屋轉賣他人,取得不動產權證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日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一房二賣”的案件,判決賣房者返還購房首付款并支付違約金11萬元。
2018年3月,馬某與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馬某購買陳某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商品房,并于合同簽訂當日向陳某支付購房首付款21萬元,余款待房產過戶后支付,若陳某違約,則應返還購房款并支付21萬元違約金。2021年9月,馬某得知陳某已取得商品房不動產權證,隨即要求陳某辦理過戶手續,陳某卻以各種理由搪塞。后馬某經多方查證得知,陳某已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馬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返還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取得須經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陳某“一房二賣”,馬某雖與陳某簽訂合同在先,但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相反,馬某獲得房產證后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并辦理過戶手續,此時房屋所有權已轉移至第三人。
馬某與陳某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此時房屋雖未辦理產權登記,陳某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陳某對該房屋享有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民法典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陳某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并辦理過戶手續,該違約行為造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馬某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陳某返還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
結合涉案房屋所處區域、馬某實際支付首付款的金額、陳某訂立合同時對房屋漲跌情形的預見能力和經濟狀況等綜合因素,法院酌情認定違約金為房屋價格漲跌差價的60%即11萬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陳某返還馬某購房首付款21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1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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