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fā)布日期:2022-06-02
中國法院網訊(余建華 張程琦 汪佳麗)俗話說”飯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但出門散步,也要選對地方。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散步時不慎從橋上跌落受傷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案件。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洪某飯后閑來無事,決定去家附近一座當時尚未竣工通車的大橋上散步。因天色較暗,其試圖從大橋中間的縫隙橫跨過去時,不慎從縫隙中摔落并跌至地面。跌落后,洪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事故造成洪某左腿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受傷,共花費醫(yī)療費10萬余元。后經鑒定,其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
洪某認為,某建設公司作為施工方,未在大橋施工現(xiàn)場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管理存在缺位,致使其不幸受傷。協(xié)商無果后,洪某訴至柯城區(qū)法院,要求被告某建設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洪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夜晚來到未竣工的大橋工地散步,應當知道可能存在的危險,特別是夜晚沒有照明設施,危險系數(shù)更高。在可能危害到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洪某仍進入非必經之路的大橋橋面散步,還試圖從橋中間縫隙橫跨過去,其行為嚴重不當,應視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自身受到損害并致殘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另外,某建設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案涉事故發(fā)生時,已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事故發(fā)生具有過錯,應對洪某的損害及致殘的后果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因案涉事故發(fā)生于2019年,根據(jù)所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洪某對自己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被告某建設公司對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某建設公司已履行相應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