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6-06
店家通過電商平臺銷售香蕉,能否以顧客發布的圖文差評為依據,要求供貨商減少貨款?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顧客的圖文差評能證明供貨商提供的香蕉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判令店家向供貨商支付剩余貨款的80%共計1.23萬元。
原告孫某是一名水果批發供貨商,被告黃某在某電商平臺經營一家水果零售網店。2021年7月,孫某和黃某建立合作關系,共同銷售香蕉。黃某通過電商平臺接到訂單后,孫某負責將香蕉直接郵寄給顧客,雙方約定分期結算貨款。5個月后,黃某以香蕉質量不達標為由,在支付了部分貨款后拒不支付剩余的1.54萬元,雙方的合作關系破裂。經多次催收未果,孫某遂起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孫某表示,合作期間,其多次與被告確認顧客收到香蕉后的購物評價,以便能及時處理與商品質量相關的問題。被告雖然提出香蕉存在問題,要求減少支付貨款,但卻一直未提供相關證據。孫某認為,購物評價是顧客的主觀感受,是對整個店鋪經營的綜合評價,并非針對某一商品品質的單一評價。顧客在作出差評后未退貨退款,說明其對于收到的香蕉總體上是認可的。被告試圖依據顧客的評價認定香蕉存在問題,屬于為拒付貨款拼湊的借口。
對于拒絕支付貨款的原因,黃某辯稱,因原告發出的香蕉與合同約定的品質標準有出入,不少顧客反映收到的香蕉存在個頭小、不成熟、味道差等問題,并配有圖片加以證明,給其他顧客帶來不良印象,對自己店鋪經營造成影響。經與原告協商以貨款折價賠償未果,故遲遲未付清剩余貨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提交的附有消費者拍攝的實物圖佐以證明的差評記錄,雖未涵蓋所有貨物的全貌,但可證實部分貨物存在瑕疵。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被告曾承諾支付相應貨款。根據在案證據綜合認定,法院依法確定雙方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原告提供的水果有20%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應支付剩余貨款的80%。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不斷發展,網絡購物已成為大眾進行消費活動的常見方式。本案中,被告作為網店的經營者,原告作為商品的實際供應者,均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在實際銷售過程中,消費者購買的香蕉均由原告直接發貨,被告并未收到香蕉,而是通過消費者的評價與反饋對香蕉質量進行了解。當雙方當事人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認定和賠償等問題產生爭議時,購物評價作為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有圖片佐以證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衡量商品質量和消費者滿意度的證據參考,而不必拘泥于專業的司法鑒定,避免訴訟時間過長等問題,切實減輕當事人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