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6-20
中國法院網訊(陳濤)司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后逃逸,亡者家屬要求司機及其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可保險公司辯稱司機肇事逃逸,公司不承擔商業險保險責任。近日,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款594928.5元。
2021年10月,張某駕駛重型半掛車與行人發生碰撞,造成行人馬某死亡、鄭某受傷?,F場,張某停車查看后又駕車離開。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馬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及其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23448.5元。
對于原告馬某親屬的索償請求,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后,張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車離開事故現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屬于肇事逃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保險責任,張某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作了提示和說明。而原告方認為雙方形成了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支付相應保險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時,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對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包括醉駕、肇事逃逸等)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需要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如果是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須以網頁、音頻等形式對法定免責條款予以提示。
該案中,張某通過網絡投保,保險公司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張某不產生約束力。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該保險公司向原告馬某親屬支付賠償款594928.5元。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文轉自《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