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6-28
中國法院網訊(李思福 林秋燕)超市節日搞促銷活動,因參與人數眾多,扶梯平臺上發生踩踏,導致一老人傷成十級傷殘,這責任由誰承擔呢?日前,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順利審結該案。
2021年6月,某超市舉行促銷活動,吸引了不少周邊居民。因參與人數眾多,在扶梯平臺上不幸發生踩踏事故,導致劉大爺受傷。事后,劉大爺前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產生了醫療費等各項損失46847元。
武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超市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其組織管理不當導致發生踩踏事故,致使劉大爺受傷,應對劉大爺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同時,在參加人員眾多的聚集活動,除經營管理者應對到場人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外,消費者自身亦應有防范踩踏事件發生的安全意識,盡量避免安全隱患的發生。
本案中,劉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預見在人多擁擠時乘坐電梯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其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最終導致自身損害,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對其自身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現場情況,武平法院酌情認定某超市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42162元,劉大爺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某超市作為涉案場所的經營者,對該場所內的建筑物、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亦應盡到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免受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法官也要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識,注意防范安全隱患,以免自身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