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7-11
【案情】
徐伯是一位離休干部,2020年10月去世,享年85歲。徐伯與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兒子和大女兒先于徐伯去世。徐伯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證處申請繼承徐伯遺產,并共同確認,徐伯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因其他繼承人放棄了繼承,徐伯的女兒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產權份額,孫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產權份額。此時,保姆李某霞拿著徐伯寫的三份自書遺囑告上法庭,稱徐伯在2018年5月12日,書寫了三份自書遺囑,且徐伯當時精神狀況良好,其在遺囑中寫明將一套房屋給她,以感謝她多年盡心盡力的照顧。經查明,徐伯于2015年5月確診為阿爾茨海默病。
【分歧】
對于徐伯患阿爾茨海默病期間訂立的自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徐伯患病期間訂立的自書遺囑無效。徐伯自2015年5月被確診為阿爾茨海默病,阿爾茨海默病患者的記憶力逐漸減退的趨勢不可逆,即使三份自書遺囑是徐伯本人書寫的,也是在其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情況下書寫的,所立遺囑并非其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徐伯患病期間訂立的自書遺囑有效。徐伯雖患阿爾茨海默病,但其訂立遺囑時精神狀況良好,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遺囑內容系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國法律賦予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地位,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當事人對其自己財產的處分權,故徐伯訂立的自書遺囑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為:
第一,徐伯自2015年5月被確診為阿爾茨海默病,阿爾茨海默病患者的記憶力逐漸減退的趨勢不可逆,故徐伯訂立遺囑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故徐伯在患阿爾茨海默病期間訂立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
第二,保姆李某霞照顧徐伯是其作為保姆的職務行為,且其已經獲得了相應的報酬,故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要對其進行補償的情況,因此,徐伯在自書遺囑中將房屋一套給予保姆,不存在合理理由。
綜上,徐伯患阿爾茨海默病期間訂立的自書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當屬無效。
(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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