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7-13
近日,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李小某訴被告李某、楊某婚姻家庭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李某、楊某將涉案房屋過戶給原告李小某,同時,李某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
李某、楊某原系夫妻關系,李小某是二人的婚生子。2014年6月26日,李某和楊某自愿離婚,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兒子李小某由男方李某直接撫養生活到成人自立,女方不承擔任何費用,有探視權;婚后有住房一套,所有權歸兒子李小某所有。現該涉案房屋登記于李某與楊某名下,2014年2月14日,該套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權利人為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榮昌支行,至2016年2月16日,李某通過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歸還涉案房屋貸款,注銷該房屋抵押登記。
自李某與楊某離婚后,李某承擔李小某的生活費、學費。李某身患肺炎、高脂血等多種疾病。李某離婚后常年在廣東建筑工地打工,租房居住。其過年回到榮昌后,都是與李小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2021年春節期間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李小某遂不允許李某在涉案房屋中繼續居住,并起訴到榮昌區法院,要求李某與楊某立即為其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李某反訴要求撤銷該贈與合同,或是履行過戶義務,但應為其設立居住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楊某達成的離婚協議涉及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房產處理等多方面內容,構成一個整體,其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約定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性贈與合同。該離婚協議是李某與楊某二人共同簽訂的,其中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贈與等變更身份關系后財產關系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以及道德性質,如非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得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因此,該贈與是不可撤銷的。但李某體弱多病,沒有專業技術和文化且日益年邁,只有涉案房屋可居住,屬于需要照顧的弱勢群體。李某提出為其設立居住權,雖未與李小某簽訂居住權合同,但是基于涉案房屋是李某與楊某二人購買的來源情況,李小某對李某的法定贍養義務,以及涉案房屋是李某目前的唯一住房等理由,應通過法定方式為李某在涉案房屋上設立居住權。
法院據此判決李某、楊某將涉案房屋過戶給李小某,同時,李某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
李小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陳莉)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更是將子女的贍養義務固定化。據此,贍養父母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教化和倡導,更是每一個中華兒女不容含糊的法定義務。李某與楊某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約定為由李某來履行,李某按照約定將子女撫養成人,遵循了民事主體的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原則。現李某年邁,且體弱多病,作為子女的李小某對其負有義不容辭的贍養義務,但是李小某卻不讓李某在該唯一住房中居住,使老父親面臨居無定所的風險,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合。且不說涉案房屋是李某與楊某攢錢買下的,就算是作為子女的李小某自己賺錢所購得,其也應該讓父親居住,而不是將其拒之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