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7-13
隨著車輛的普及,員工駕駛私家車為單位辦事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可私車公用行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該由誰來買單?近日,甘肅省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朱某系鎮原某公司員工。2020年9月,應公司經理要求,朱某駕駛私家車前往公司領取材料,途中不慎將行人李某撞傷,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朱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經調解,朱某向受害人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60萬元。其中,朱某自付42萬元,保險公司支付18萬元。2021年10月,朱某以該交通事故系執行單位公務活動中發生為由,起訴要求某公司返還其墊付的42萬元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無論從動機、性質、目的,還是從行車軌跡來看,朱某駕駛私家車確實在執行公務活動,屬私車公用。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但朱某在其單位沒有參與的情況下,經交管部門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并履行完畢。對此法院認為,朱某在事發后能夠主動擔當,積極賠償,對于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應予肯定。
朱某和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時,某公司未曾參與。據交管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法院確定朱某應支付的賠償金為418692.40元,該數額與朱某業已賠付的42萬元基本相當。
該起事故系朱某履行公司公務和駕車重大過失兩大原因造成,朱某有權向某公司進行追償。朱某向其所在公司追償比例的確定為本案的焦點。
法院認為,應綜合考慮朱某的工作性質、事故責任、職業化程度、私車公用的必然性等因素,合理界定追償比例。在該事故中,朱某因在危險路段未盡到注意義務,明顯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朱某雖駕私車執行公務,但用私車拉運供水材料并非完成工作任務的唯一方式,故某公司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認定朱某與某公司過失比例為7∶3。
據此,法院判決某公司給付朱某交通肇事賠償款12.6萬元。一審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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