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7-28
因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變更,鄧先生向北京教育考試院提出變更信息申請,要求將學信網個人信息一并變更,北京教育考試院核查后,作出不予變更答復。鄧先生不服,將北京教育考試院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答復。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鄧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鄧先生訴稱,北京教育考試院承擔北京市自學考試考績管理及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工作職責。鄧先生身份證號變更時間為2014年,并于2018年完成名字的變更手續,相關手續符合居民身份證法。鄧先生申請變更于2007年取得的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信息,更新名字與身份證號。北京教育考試院答復不予變更錯誤,請求法院撤銷該答復。
被告北京教育考試院辯稱,教育考試院收到鄧先生提出學信網和畢業證書信息變更申請后,核查了鄧先生畢業證書及學信網上的個人信息及學歷信息。鄧先生的畢業證書及學信網注冊的個人信息與其當時的戶口本、身份證信息一致,且畢業證書已于2007年完成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因此,鄧先生不符合學歷注冊信息修改的情形,被告據此作出的不予變更答復符合規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僅在注冊信息錯誤的情況下方可修改。本案中,鄧先生的畢業證書已于2007年在學信網完成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其身份證號和姓名更改分別發生于2014年和2018年。經被告北京教育考試院核實,鄧先生的畢業證書及學信網注冊的個人信息與其畢業時的戶口本、身份證信息一致。因此,鄧先生不符合學歷注冊信息修改的條件。北京教育考試院據此作出答復,告知其不能辦理更改學歷身份信息的手續,并無不當。法院判決駁回鄧先生的全部訴請。
宣判后,鄧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于2014年發布并實施,第十九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的,由學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學校不得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修改。學歷證書遺失的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并在學歷注冊信息中標注。”上述辦法發布前,教育部2001年發布的電子注冊暫行規定也只規定在漏報、錯報情形下可修改畢業證書注冊信息。根據上述規定,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僅在注冊信息錯誤的情況下方可修改,不符合學歷注冊信息修改情形的無法修改。申請人更改姓名或身份證號后,其學信網及畢業證書上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可通過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和戶籍信息予以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