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7-28
安徽省巢湖市一男子將前女友的身份證照片放大張貼于車上,開車到前女友家鄉用喇叭反復叫喊侮辱性言論,同時在某交友平臺上發布侮辱、詆毀性言論。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權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胡某在原告趙某家鄉村委會張貼道歉聲明,在某交友平臺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趙某精神撫慰金1萬元。
2021年,胡某和趙某通過某交友平臺相識,后發展為戀人關系,開始合租居住。兩人合租期間,趙某向胡某借款8000元,并向胡某出具了一張借條。雙方因其他矛盾分手后,胡某便帶人到趙某的老家,將趙某的身份證照片放大張貼于車上,開著車用大喇叭反復叫喊污蔑趙某名譽的言論,并在某交友平臺上發布侮辱趙某的動態,同時貼出趙某的身份證照片。趙某不堪其擾選擇報警,警方介入后,胡某才刪除了自己發表在某交友平臺上的不當言論。趙某將胡某訴至巢湖法院,請求判令趙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原告趙某和被告胡某之間雖有債務糾紛,但胡某通過在趙某家鄉用喇叭反復喊話詆毀趙某,在某交友平臺上發表對趙某的侮辱、詆毀性言論,且附有趙某的身份證照片,已明顯超出索要借款的合理限度,具有貶低趙某名譽的意思表示,勢必降低趙某的社會評價。胡某的不當言論分別發布于趙某家鄉和某交友平臺,具有易傳播性和一定影響力,在一定范圍內給趙某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胡某的行為已侵犯了趙某的名譽權。因胡某的不當言論已刪除,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影響范圍,判決被告胡某在原告趙某家鄉村委會張貼道歉聲明,在某交友平臺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趙某精神撫慰金1萬元。
被告胡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某至趙某老家用喇叭反復叫喊侮辱趙某的言論,內容極具侮辱性,更是將趙某的身份證照片放大張貼于車上及在某交友平臺發表的言論上貼出趙某的身份證照片,足以讓人確定以上言論針對的特定主體是趙某。上述言論發表、宣傳在公共空間,造成了社會公眾對趙某評價的降低,胡某的行為侵犯了趙某的名譽權。胡某侵犯趙某名譽權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一審法院判決胡某賠償趙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胡某聲稱采取以上行為是趙某欠款不還,但即便胡某主張的借貸關系真實存在,其也應當通過合法的方式維護其自身權益,而不能以侵犯他人權利來達到其維權的目的。其主張的趙某借錢不還并不能使其以上違法行為合法化,更不能以此作為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合法依據。合肥中院終審裁定駁回胡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