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7-29
每年七八月是旅游的旺季,出于省心考慮,許多人會選擇跟旅游團出游,但在旅游中因疾病等原因游客人身、財產受損,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因病身亡引發的糾紛案件。
2021年7月,50多歲的郭某與家人一起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旅程第四天,郭某在乘車途中突發疾病,旅客中的一名醫生當即施救,導游也撥打了120和110,當地警方派警車開道送醫治療,但最終搶救無效身亡。
郭某的近親屬認為該旅行社未告知旅游風險和注意事項,行程緊張,未安排合格的導游和隨團醫生,未制訂安全應急預案和配備急救用品,未采取必要的搶救措施,存在諸多過錯,于是起訴至未央區法院,要求其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差旅費、精神損害賠償金7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長時間舟車勞頓確實可能加重身體負擔,誘發相關疾病,故郭某的死亡結果與本次旅行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事發時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應對自身安全、健康、生命盡到注意義務,根據自身健康情況盡可能理智選擇是否參加旅游活動,在可預見的范圍內盡可能防止危險的發生,且根據其家屬陳述,郭某幾年前便存在心律失常問題,其對自身健康過于自信,對死亡結果應當負主要責任。
被告某旅行社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告知郭某相關注意事項,亦未要求其報告個人健康狀況、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存在不到位之處,故酌定由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旅游是人們放松身心、開闊視野的常見方式。游客在旅游前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客觀預判身體條件是否能達到參加旅游活動的要求。同時,應當選擇信譽度較高的旅行社并簽訂旅游合同,核實旅行社是否具有“三證一險”,即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經營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詢問了解游客的身體狀況,并告知相關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