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8-19
因多次阻撓單元樓加裝電梯工程施工,某小區13號樓一樓的業主被其余15戶業主集體起訴,要求她不得再阻擋施工。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排除妨礙糾紛案。
該小區13號樓共有17戶。2020年底,13號樓部分業主自發提起加裝電梯申請,除一樓業主由女兒代簽外,其余15戶業主均同意。住建部門同意了該工程的備案后,13號樓的業主委托一家電梯公司代建。電梯公司多次進場準備施工時,均受到一樓業主的反對,未能順利開展施工。由于施工被中斷,社區居民委員會多次組織調解未果,13號樓的其余15戶業主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聯名將一樓業主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民法典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業主共同決定。決定該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13號樓的其余15戶業主與一樓業主作為樓上樓下的鄰居,應當遵循上述法律規定,正確處理加建電梯的問題。
現涉案住宅樓加建電梯,經過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已經過行政機關審查許可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13號樓的其余15戶業主享有加建電梯的合法權利。
不久前,長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在13號樓涉案住宅樓加建電梯的施工過程中,一樓業主不得阻止、妨礙。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