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8-19
中國法院網訊(馬玉婷 張曉曦)業主屋內起火,小區消防設備卻在關鍵時刻無法派上用場。于是,業主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房山法院,要求賠償火災導致的損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因消防設施未維修,導致火災現場無法使用而產生的擴大損失。
2021年1月,家住房山區某小區的曲先生家地下一層的房間失火,因消防栓不配套、不能組裝,且放不出水,造成火勢蔓延。因消防栓無法使用,導致二輛消防車帶水至現場滅火,最終造成損失擴大。于是,曲先生將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起訴至法院。
曲先生起訴稱,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未能盡到管理職責,沒有及時檢查并更換老化的電氣路線,小區內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擴大了火災帶來的經濟損失。雖然消防部門對被告物業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但事故發生后,被告物業公司拒絕賠償因過錯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此,曲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因大火造成的經濟損失25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與評估費。
物業公司辯稱,曲先生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應負主要責任,物業公司可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責任劃分比例由法院認定。火災發生后,消防部門對物業公司進行了罰款,同時也已經對小區內的消防設施盡到了管護義務,曲先生要求賠償的損失虛高,與實際不符。因此,不同意曲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曲先生是北京市房山區某小區的業主,被告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人。2021年1月20日,曲先生家地下一層房間因電氣線路故障而起火。發現起火后,曲先生用干粉滅火器未撲滅火勢,被后來趕到的消防車滅火。火災造成曲先生室內沙發燒毀,衣柜、床等家具過火,其他房間被煙熏。后,鑒定評估公司對起火房屋裝修、家具家電及相關設備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鑒定結果為上述財產損失價值為8.54萬元。
事發后,消防部門對被告物業公司進行了罰款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小區業主室內的火災事故損失的責任主體承擔問題。消防救援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業主曲先生家地下一層房間內起火系電氣線路故障所致。曲先生表述其和鄰居用多罐干粉滅火器未能滅火,火是被后來趕到的第二輛消防車撲滅的事實,可以推斷消防車到達火災現場以前,火勢已非萌芽狀態。根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規定,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人,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未盡到維修養護義務,致使延誤救火時機,對此已接受了行政處罰。物業公司承擔了行政責任,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責任的承擔,對于因火災給業主造成財產損失的擴大部分應當承擔責任。關于責任比例的劃分,曲先生應承擔70%責任,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法院以評估機構給出的評估結論作為損失賠償參考依據,結合責任比例,確定賠付金額。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曲先生經濟損失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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