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8-24
江西省吉安市一養生館新店開業,顧客萬某在進店門口處被擁擠的人群擠壓摔倒致殘,為此引發糾紛。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養生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6萬余元。
2021年8月,吉安一養生館新店開業。為吸引中老年顧客,養生館廣發宣傳單,告知店內可免費做理療及體驗紅藍光機,還可以免費領取雞蛋、面條或大米,到店還可免費品嘗藥酒。萬某聽聞后,前往養生館體驗紅藍光機。開業當天,因店內人數眾多,萬某在進門處被后方擁擠的人群擠壓摔倒致殘,具體侵權人不確定。因萬某與養生館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養生館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對進入店內不特定的人群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特別是在店內體驗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對現場秩序的維持更應負高度注意義務。萬某在進門處被后方擁擠的人群擠壓摔倒,其受傷在于不確定的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該行為是萬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應由該不確定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養生館未采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加害行為的必要措施,是萬某受傷的間接原因,應為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該案尚無法確定第三人,萬某也未起訴具體的侵權人,綜合養生館的安全保障能力及過錯程度,法院遂判決養生館對萬某損失承擔3.6萬余元的補充賠償責任。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般注意義務制度是民法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法官通過司法實踐中的判例積累加以發展起來的,在通常情況下作為社會普通人所應達到的注意標準,具體來說就是指創設和持續特定危險源者,基于誠信原則、善良風俗或適當社會生活不成文的規則所要求的對此等危險負有的合理的注意,并且對一般人負有除去或者防止危險的義務。養生館作為顧客出入的場所,理應負有法律所規定的注意義務。注意義務的實質,是要求人們對自己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應當盡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各類型公共場所均應當盡到適當注意義務保障來往顧客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盡到相關義務才能避免自己陷入糾紛,同時也能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