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9-07
中國法院網訊(王茜茜)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王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南向北右轉彎進入某路段時,與黃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二車受損、王某當場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黃某被起訴后申請追加某鴻公司為被告,理由是該公司在其廠區前設置了不透明的圍擋,致使黃某不能看到圍擋里向右轉彎的王某,才導致此次交通事故。某鴻公司在開庭審理中辯稱,責任認定事故書并未認定其為責任主體,僅與黃某、王某有關。其在設置圍擋時已向當地開發區管委會報告,無執法部門干預,并未違規。且該路段偏僻,沒有影響正常通行,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客觀適當,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由于本案屬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法院確定王某自負損失的60%,黃某承擔40%。由于某鴻公司在道路綠化帶上設置圍擋,阻擋了黃某駕車視線,且沒有設置警示標志,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與黃某屬于共同侵權人,應當分攤黃某承擔的民事責任。據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法院確定黃某承擔的民事責任中,由黃某分攤70%,某鴻公司分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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