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09-14
兩位老人原本在路邊散步,身后突然沖出兩條未拴繩的大型犬,將老太太撞倒導致后腦勺著地,老人于一個月后離世。16歲的狗主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李某的監護人承擔75%的賠償責任,賠償9萬余元;被告肖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賠償3萬余元。
2021年6月26日19時20分左右,75歲的原告胡某與其妻陳某在湘潭市雨湖區某小區散步,被告李某(16歲)騎摩托車和被告肖某(李某的姑父)領著自己飼養的兩條大型犬在小區玩耍,因狗沒有被繩索牽引,兩條大狗在自由追逐時,從后面將陳某撞倒在地。當日22時37分,陳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右側顳頂部創傷性硬膜下出血、左側頂部帽狀腱膜下血腫、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死等。2021年7月2日,陳某出院,7月27日死亡,其醫院死亡記錄載明:心源性猝死。陳某家屬胡某將李某訴至雨湖區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伙食補助費損失共計605554元。
雨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遛狗時,狗將陳某撞倒,李某作為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對陳某被撞倒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李某系未成年人,被告李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被告肖某作為另一只狗的飼養人,疏于管理,對造成陳某倒地也有一定責任,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陳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診治,最終因“心源性猝死”搶救無效死亡。從病歷資料來看,陳某年事較高(近70歲),自身存在多種嚴重基礎性疾病,且是在傷情好轉出院后再次進院后死亡,加之原告亦未舉證證明陳某心源性猝死系因被狗撞倒受傷直接致死,故原告主張被告對陳某的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