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11-04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租客觸電身亡,房東或供電公司應否賠償?近日,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4月,從事豆腐加工生意的張某從房東劉某的農家小院里租賃了一樓房屋,并購買了機器設備,用于豆制品生產經營。2021年7月某日,張某在一樓豆腐作坊內拔電子秤插頭時不幸觸電,豆腐坊工作人員發現后趕忙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即將其送至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診斷為電擊傷致呼吸心跳停止。
隨后,張某的父母及其妻女將房東劉某和供電公司一并起訴至樊城區法院,認為房東劉某提供的供電線路上因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等原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供電公司應履行用電檢查義務,其未要求劉某安裝漏電保護器,形成了安全隱患,對張某的死亡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詢問了事發時現場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證實,涉案電子秤由死者張某自行購買,張某觸電時手捏著電子秤充電器。承辦法官走訪事發現場時發現,涉案房屋內裝有帶漏電保護功能的空氣開關,符合基本用電安全條件。
法院認為,本案系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張某從房東處租賃出租房,房東應當承擔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交付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及對租賃物進行一般的維護管理。本案中,出租房內已安裝具有漏電保護的空氣開關,具有相應的漏電保護功能,符合用電安全條件,房東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出租房屋的電線線路存在安全隱患,故對于原告關于房東存在過錯的主張,不予采信。關于供電公司的責任,涉案房屋內的輸電線路屬于房東所有,歸房東管理,并非供電公司的財產,亦無證據證明供電公司在該起觸電事故中存在過錯,故對于供電公司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亦不予支持。發生觸電的電子秤系張某自行購買的私人電器,其本身負有對用電設備的維護和安全排查的責任,受害人在拔電子秤與充電器端口時觸電,不能排除其存在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違章操作電器的情況。綜上,原告針對房東與供電公司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襄陽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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