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2-12-14
中國法院網訊(邵文博)近日,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擔保人申某為親人擔保借款,本是出于好心,沒想到最終卻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6年9月,被告申某的侄子小鵬因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宋某(化名)借款5萬元,小鵬找到申某請求為自己做擔保,申某考慮到原告是自己的好朋友,小鵬又是自己的親侄子,便爽快答應并在借據上簽字畫押。借款時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期限,但是轉眼六年過去了,宋某一直聯系不上小鵬,申某也在竭盡全力的尋找小鵬,卻也一直尋找未果,最終原告一紙訴狀將借款的擔保人申某告上法庭。
承辦法官邵法官考慮到原被告之間原本的朋友關系很是親近,為了維系這份情感,決定以調解方式為雙方解決問題。調解過程中,被告申某表示,自己也一直在苦苦尋找小鵬,但是自己的親侄子卻一直在躲避債務,大哥也一直在包庇兒子,才推諉至今,想想自己的親人為了5萬塊錢不惜將親情置之度外,實屬心寒。申某表示,自己愿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只不過現在實在拿不出這么多錢。
最終,在邵法官的主持調解下,宋某決定將還款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申某表示,自己將盡一切努力將欠款還清,同時也不會放棄向小鵬追償。
法官說法
普通的借貸關系在生活中很常見,但往往容易忽略擔保風險。在大部分借貸案件中,大多數保證人對保證責任并不清楚,甚至有人錯誤的認為“擔保人只是作為借款的見證人,借款到期應由債務人負責償還,而擔保人無需對借款負償還義務。”在此,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