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07-10
一、案件簡介
原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原告”)起訴北京太陽花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太陽花公司”)和天津太陽花暖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太陽花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東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就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太陽花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43.9萬元,并要求天津太陽花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事件背景:
2018年4月26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東部校區科研樓三層裝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建筑裝飾裝修、給排水、采暖等工程項目。第三人負責承包上述工程,為完成項目,第三人于2018年6月向北京太陽花公司采購了10組太陽花牌散熱片并進行了安裝。
2023年1月24日凌晨,安裝于原告科研樓的散熱片發生爆裂和漏水事故。事故導致三層、二層實驗室墻面和地板被暖氣水浸泡,科研設備受損,實驗數據被破壞。事發后,原告立即向北京太陽花公司報案,北京太陽花公司派員進行現場勘查。然而,雙方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訴訟。為此,而二被告委托我所薛曉波律師和劉子菲律師作為共同訴訟代理人為其辯護。
二、上訴方觀點:
2018年4月26日,原告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與第三人北京東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后者負責原告酒仙橋校區科研樓三層的裝修改造工程。第三人于2018年6月從北京太陽花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采購并安裝了10組太陽花牌散熱片。2023年1月24日凌晨,科研樓三層的散熱片發生嚴重爆裂和漏水,導致各層實驗室受損,設備報廢。原告向北京太陽花公司報案,后者派員勘查。因暖氣片在5年保修期內,故要求北京太陽花公司及其唯一股東天津太陽花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賠償943.9萬元。
三、我方律師觀點
薛曉波律師和劉子菲律師認為北京太陽花公司不是散熱器的銷售者也不是生產者,不是北京太陽花公司公司將散熱器銷售 給原告或第三人的。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了質保期為兩個供暖期。原告購買的散熱器購買時間是2018年,已經超出保修期了。原告散熱器漏水的原因是因為供暖水不符合國家標準,水質超標,與產品本身沒有關系。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且原告在漏水時沒有第一時間處理,擴大了損失。綜上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四、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本案中,原告在涉案散熱器在發生漏水后并未妥善保存散熱器,導致關鍵證據的滅失,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北京太陽花公司生產的散熱器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發生漏水的散熱器存在產品缺陷,故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