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1-27
案件背景
李某(男)和文某(女)通過網絡平臺認識,戀愛一年后,李某因身體原因與文某分手。在雙方戀愛期間,李某通過微信向文某轉賬共計23萬元,文某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共計19.8萬元。雙方分手時,在文某要求下,李某給文某出具了一張16萬元欠條作為補償,后李某未支付文某該筆款項。文某訴至法某院,請求李某償還16萬元借款及利息。法院經審理,文某未能提供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某院判決駁回文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根據民訴法和民法典相關規: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上述判例中,李某與文某之間互有微信轉賬記錄,但文某無法證明其向李某的轉賬與李某有借貸合意,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從李某提交的與文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看,該欠條形成于與文某分手時,系李某對文某的經濟補償,李某與文某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法某院遂判決駁回文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