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1-29
王甲駕車與倪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王甲、倪某受傷,手機及變壓器和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甲棄車逃逸。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蒙陰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倪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另查明,王甲駕駛車輛登記在被告王乙名下,且已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購買交強險、商業險。
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賠付理賠款42322元后,將王甲、王乙、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訴至本院,并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225.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被告王乙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過錯包括明知對方無有效駕駛證仍出借車輛、車主出借車輛時故意不告知或保證車輛無瑕疵等情形。本案中,被告王乙并不存在過錯情形,因此,被告王乙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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