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2-04
婚內監護爭議都可以在法院訴訟解決嗎?
婚內監護爭議在人民法院具有受訴可能性及必要性,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1)夫妻雙方間處理婚內監護權具有緊迫性,如本案,或存在婚生子女被強行帶走后長期跟隨一方生活,導致后續處理撫養權時處于不利地位的現象。(2)夫妻雙方往往需要后續訴訟處理婚姻關系及因婚姻關系衍生的人身及財產關系。本案著眼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處理未成年人監護權問題,足以覆蓋具有可訴性及必要性的婚內監護爭議?! ?/span>
2.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否構成侵權?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需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且在侵權責任的具體認定上具有特殊性。(1)在損害后果的認定上具有特殊性?;閮缺O護權糾紛訴訟,不要求起訴方提供證據證實搶奪孩子一方未撫養保護好孩子為必需,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確定未成年人的直接撫養人。(2)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方式,除了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外,還包括子女返還請求權。(3)在執行措施上具有特殊性。在執行過程中,應加大調解力度,鼓勵侵權人自愿返還子女,窮盡調解手段,方可對侵權人采取訓誡、罰款、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為了避免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不對侵權人采取拘留、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刑事責任措施?! ?/span>
3.能否適用人格權行為禁令或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格權行為禁令或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現行法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截至目前,全國共有11個省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并結合各省實際情況,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條例,其中河北、江蘇、河南、青海4個省份的條例中明確將“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作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一項措施。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否屬于家庭暴力,要結合搶奪、藏匿的具體行為方式進行認定:(1)搶奪孩子的過程中,搶奪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身體或精神暴力行為,則屬于家庭暴力,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如果采用哄騙等非暴力方式搶奪孩子,孩子也沒有強烈的反抗、哭鬧等行為的,不宜評定為家庭暴力行為,但如果有誘發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明確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值得一提的是,不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沒有發生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性的,不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條件但符合人格權行為禁令適用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行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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