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4-12-06
案情
2023年12月28日,原告楊某(女)和被告王某(男)協議離婚。雙方于同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自愿離婚,男方自愿補償女方人民幣39萬元,于2024年6月1日前支付。男方拒絕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女方補償金的,須向女方另行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8萬元……”。因王某未按約向楊某支付補償款,故楊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補償款39萬元并承擔違約金7.8萬元。
評析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往往會約定夫妻一方向夫妻另一方支付補償款或承擔某種義務,同時還會約定如不按約履行,則違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高額違約金。離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為由主張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高額違約金,這種情況下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筆者認為,因離婚協議是涉及人身財產事項的復合型協議,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離婚協議書中可以根據生活習慣和一般經驗常識,約定適度的違約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損失,一般只能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計算。離婚協議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條款,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本案中,原告楊某和被告王某自愿離婚,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書》約定王某應當在2024年6月1日前補償楊某39萬元,現付款期限已經屆滿,楊某有權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補償款39萬元。然而,對于楊某主張的違約金7.8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最終,對楊某主張高額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慮到王某未能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的付款時間履行給付義務,導致楊某一定的利息損失,法院判決王某應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4年6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應付未付金額39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且不應超過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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