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09
醉酒打車中途下車 遇事故身亡訴出租
董某搭乘某出租公司出租車前往A鎮,因醉酒神志不清,董某沒有告知司機孟某具體下車地址。車輛行駛至某路口左轉車道時,董某與孟某發生爭執,董某打開副駕駛車門,孟某緩慢左轉后,將出租車停靠在十字路口,董某搶走孟某車鑰匙,二人因搶奪鑰匙扭打在一起,孟某受輕微傷。行人報警后,雙方停止扭打,董某向遠離出租車方向走開,孟某駕駛出租車離開。五分鐘后,董某倒臥在人行橫道上,一小轎車從其身上駛過,造成董某死亡。董某家屬認為出租車司機孟某與董某發生爭執,并要求董某下車,但是董某明確表示“就坐你的車”。后孟某違反規定強行將醉酒乘客卸載在路口,顯然未盡到出租車司機應盡到的合理審慎義務,放任損害結果發生,對董某死亡的后果,孟某也應承擔50%民事賠償責任,故董某家屬將孟某所在的B出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
被告B出租公司認為,董某的死亡與孟某的客運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其中途下車也是其醉酒后的個人行為,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駁回董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后原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本案中,董某乘坐B公司出租車,按照出租車交易習慣,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董某在車輛行駛中擅自打開副駕駛車門,對駕駛安全及交通安全構成現實威脅,嚴重損害了雙方訂立運輸合同目的,孟某將車就近??柯房诜辖煌ò踩ň?,不宜認定為違約行為。停車后,董某得知有人報警后向遠離車輛方向走開,該行為可視為其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同時,孟某駕車離去,可視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孟某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解除合同原因也不可歸責于孟某,所以孟某沒有違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醉酒等神志不清醒的乘客來說,當出租車司機已經盡到相應義務,依照交通法規最大化降低駕駛風險后,仍不能實現其與乘客間的運輸合同目的時,法律也不會對出租司機過分苛責,合同可能在乘客不自覺的言語和行為中已經解除,而其于離開出租車后所遇到的人身損害便無權要求出租車司機或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