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24
借助個人閑置物品交易平臺出售非閑置二手商品獲取收益,構成欺詐能否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賣家應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被告李某在“閑魚”閑置物品交易平臺出售輪胎,其相關行為符合一般經營者的特征,應認定為商品銷售行為,屬消法調整范圍,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購買商品價款三倍賠償金1799.97元及商品退回產生的物流費60元。
2018年11月29日,原告彭某通過淘寶網旗下二手交易平臺“閑魚”從被告李某的用戶ID購買汽車用輪胎兩個,費用總計600元,雙方聊天記錄顯示,李某明確回應稱“18年九成新以上、無傷補、有補隨時退”等,當天原告通過余額寶支付99.99元。次月4日,原告收到輪胎并向物流公司支付余款500元。
當原告在安裝時發現兩個輪胎存在精修補痕跡,就通過淘寶網發起退款退貨申請。之后,李某收到退還輪胎當即通過余額寶退還貨款99.99元,物流公司也通過銀行轉賬返還代收款項440元,余款60元作為其物流費用。而原告要求李某退還60元運費,李某卻以“閑魚”的交易規則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款且退貨運費一般由買方自己承擔為由未予退還遂引發糾紛,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李某退還60元運費,并按消法規定賠償其購買商品價款三倍賠償金1800元。
經庭審查明,李某的用戶ID在“閑魚”網站對應網頁發布了多款不同品牌和型號輪胎的銷售信息,商品評價總數達數百次,銷售動態反映其每月均有多筆輪胎交易成交等。
溫江法院一審認為,李某在“閑魚”上發布多款不同品牌和型號的輪胎銷售信息,商品交易評價總數數百次,銷售動態反映其每月均有多筆輪胎交易,其出售輪胎的行為,系向多個不特定消費者出售商品并獲取收益的行為,符合一般經營者的特征,屬消法調整范圍;且在交易過程中,李某明確回應輪胎無傷補等,而實際上案涉輪胎存在修補,其行為違反了經營者的如實告知義務已構成欺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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