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7-31
“巴黎貝甜”與“芭黎貝甜”,僅僅一字之差,究竟哪個是真的?哪個受法律保護?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此一槌定音:“芭黎貝甜”商標未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故不受法律保護,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網站發布商鋪信息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新鮮出爐的面包,看著就很有食欲。”“松軟香甜,滿足‘甜品控’的所有想象。”——在北京登陸大眾點評網,搜索“芭黎貝甜”,頁面上就會自動跳出90個與“芭黎貝甜”相關的商鋪,卻無一例外都是“巴黎貝甜”門店。點擊打開任意一家,食客們的贊譽撲面而來,毫不亞于著名烘焙品牌“味多美”和“好利來”。
北京芭黎貝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芭黎貝甜公司”)遂以侵犯“芭黎貝甜”商標權為由,將經營大眾點評網的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漢濤公司停止使用“巴黎貝甜”字樣并賠償芭黎貝甜公司經濟損失一萬元。
芭黎貝甜公司訴稱,其于2014年12月22日申請注冊第15987618號“芭黎貝甜”商標,2016年2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于2015年10月20日申請注冊第18105404號“BARIS BAGUETTE芭黎貝甜”商標,2016年11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0類碾磨加工、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等服務上;于2017年9月13日受讓第14898063號“BARIS BAGUETTE芭黎貝甜”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烹飪設備出租。上述商標均在注冊有效期內。漢濤公司使用“巴黎貝甜”字樣并在網站上進行推廣,從而帶來線下消費,已然構成與芭黎貝甜公司相同或類似服務。
漢濤公司則辯稱其并非涉案商標使用人,大眾點評網僅提供信息展示服務,涉案商鋪信息由北京艾絲碧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絲碧西公司”)上傳。且早在“芭黎貝甜”商標注冊之前,艾絲碧西公司的“巴黎貝甜”品牌已在相關行業和消費者中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因此,芭黎貝甜公司注冊商標的行為存在攀附艾絲碧西公司“巴黎貝甜”的主觀惡意。
因大眾點評網上的涉案商鋪信息并非漢濤公司上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漢濤公司未直接實施對“巴黎貝甜”的使用行為。至于網站為商鋪提供訂餐等服務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浦東法院認為這取決于艾絲碧西公司在商鋪名稱中使用“巴黎貝甜”的行為是否侵害芭黎貝甜公司對涉案注冊商標享有的權利。艾絲碧西公司經營餅店,自行生產食品后予以出售,與芭黎貝甜公司“ BARIS BAGUETTE芭黎貝甜 ”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0類碾磨加工、面粉加工等服務相比,雖均涉及食品加工,但二者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未侵害芭黎貝甜公司商標專用權。
同時,浦東法院認為,艾絲碧西公司對“巴黎貝甜”屬于在先使用,在烘焙行業具有較高的顯著性,芭黎貝甜公司無權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根據現有證據,“巴黎貝甜”源于韓國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該株式會社在韓國開設有數千家“PARIS BAGUETTE”品牌的面包店。其早在2004年就已從韓國進入中國,至2012年9月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開設了100家“巴黎貝甜”商鋪;對“巴黎貝甜”標識,也做了廣泛的宣傳推廣,如在《非誠勿擾》等影視劇中植入廣告;且以“巴黎貝甜”的名義獲得“全國十佳餅店”“質量、服務、信譽AAA品牌”等全國性榮譽,當選中國焙烤食品糖制品工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浦東法院據此認為,對于烘焙行業的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等相關公眾而言,“巴黎貝甜”標識與艾絲碧西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之間已建立了穩定的聯系。
囤積商標牟利有悖誠信原則
浦東法院駁回芭黎貝甜公司的訴訟請求后,芭黎貝甜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芭黎貝甜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有悖誠實信用原則。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法官、本案審判長錢文光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要求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
具體到本案,芭黎貝甜公司在取得涉案3個注冊商標后至今未實際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且芭黎貝甜公司在庭審中確認,其自2015年1月成立至今,并無實際從事任何經營業務。錢文光說,由此可見,芭黎貝甜公司申請和受讓涉案商標不具有使用意圖。
同時,芭黎貝甜公司存在囤積商標牟利的行為。芭黎貝甜公司申請了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共39個商標,其原法定代表人、原始股東金光春,以及原始股東紳士格林公司分別申請了639個商標和195個商標,申請數量明顯超過實際使用需求,且金光春在頂級商標轉讓網上明碼標價轉讓包括涉案3個注冊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
錢文光表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果脫離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申請注冊商標,顯然不可能實現商標的基本功能,也背離《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立法初衷。芭黎貝甜公司囤積商標并謀取利益的行為不僅違反《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且具有危害性。一方面,該行為會損害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不正當地擠占有限的商標資源,影響其他市場主體以正當需求注冊商標,增加其商標注冊成本;另一方面,該行為可能引發大量有關注冊商標的法律爭議,消耗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
惡意行使訴訟權利不予支持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參與民事訴訟同樣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法官范靜波說,民事主體進行訴訟活動,應當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任何違背法律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均屬于權利濫用,其相應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本案中,艾絲碧西公司至少于2006年起在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巴黎貝甜”標識,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在芭黎貝甜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之前,艾絲碧西公司使用的“巴黎貝甜”標識已具有一定影響,其有權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在此情形之下,芭黎貝甜公司仍申請注冊了包括涉案注冊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并依此在本案中主張權利,其行為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芭黎貝甜公司提交了“巴黎貝甜”商標無效狀態查詢的網頁截圖,以證明“巴黎貝甜”屬于不得注冊、使用的商標。芭黎貝甜公司訴稱,在中國商標網輸入“巴黎貝甜”進行查詢,可以看到,從2004年開始,艾絲碧西公司多年來屢次申請注冊“巴黎貝甜”商標,均被以“PARIS譯為巴黎,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駁回注冊申請。對此,范靜波表示,“巴黎貝甜”商標的申請情況與本案商標侵權認定并無關聯,該證據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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