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19-08-01
股東以個人名義借錢用于公司經營,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實務中,有一種情形非常常見,公司自然人股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借款用于公司經營,相應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淦壘、涂斌民間借貸糾紛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8號
【案情介紹】
淦(gàn)壘與涂斌系夫妻,淦壘是江西壘旺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壘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淦壘在與其妻子涂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債權人王小明處借款2200萬,壘旺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以淦壘個人名義所借,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壘旺公司經營。因淦壘無力還款,王小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該筆債務為淦壘及涂斌夫妻共同債務。該案歷經九江中院一審、江西高院二審、最高院再審,主要爭議焦點為股東以個人名義借錢用于公司經營,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最高院經再審認為:
01、關于案涉借款的實際借款人問題。案涉兩份借條均載明借款人為淦壘,擔保人為壘旺公司,三再審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實淦壘與王小明約定案涉債務實際借款人為壘旺公司,故其關于案涉借款的實際借款人為壘旺公司,應由壘旺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不應支持。
02、關于涂斌應否承擔案涉債務共同償還責任問題。淦壘系壘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其與其妻涂斌未舉證證明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故應當認定淦壘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享有壘旺公司股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歸其與涂斌夫妻共同所有。案涉借款行為發生在涂斌與淦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案涉第一筆借款發生時雙方已結婚近十年,且根據二人自認,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壘旺公司經營所需。據此,應當認定淦壘的借款行為符合涂斌利益。一、二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案涉債務屬于涂斌與淦壘的夫妻共同債務,涂斌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并無不當。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實務中爭議比較大的一個法律問題,隨著2018年《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出臺,這個問題在法律層面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根據《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審理中,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實務中,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非常復雜,就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范圍而言,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從最高院上述判決來看,最高院的傾向性意見認為股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股東因享有公司股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法院沒有明確指出,但結合《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規定,這種情形應當屬于共同經營的范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院其他案件中也有相關表述。
【其他相關案例】
【案例1】賈倩、習卉民間借貸糾紛案,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4304號
最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賈倩在再審申請書中陳述本案借款是鄧磊用于華瑞公司向銀行還貸的過橋資金,而鄧磊系華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故該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二審判決認定賈倩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案例2】高延江、榮愛香與李崇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5410號。
最高院認為:關于榮愛香應否與高延江共同償還案涉借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北景钢校哐咏?、榮愛香在二審庭審中表示案涉借款用于高延江公司經營,但高延江、榮愛香系部分公司的共同股東,即該部分債務用于高延江、榮愛香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認定榮愛香與高延江共同償還案涉借款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3】張秀萍、田瑜企業借貸糾紛再審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4號(保證之債)
最高院認為:本院民一庭就“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中,盡管包含有“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表述內容,但該批復系針對具體個案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性質,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考慮到配偶一方往往沒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并非所有擔保之債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
上述批復中涉及的“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擔保人與債務人均為自然人,系朋友關系,不存在共同利益;且所涉擔保與擔保人夫妻共同生活沒有關聯,也不會直接或間接為夫妻共同財產帶來收益。而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徐躍全盡管系擔保人身份,但其同時也是債務人旭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旭躍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股東徐躍全個人收益的多少,和徐躍全與張秀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也有直接關系,兩案的具體案情并不相同。
【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7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